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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180天 |
| 重要提示 |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于2017年1月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并在广东省广州市正式开业。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请查询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下的“偿付能力信息”栏目(网址:www.fosun-uhi.com)。截至当前,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目前在以下区域设有分支机构: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江苏省、重庆市。暂未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消费者所在地区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能存在服务环节增加、时效相对较长等问题,但不影响保单保障权益。请投保人对此予以确认后再进行投保。 |
| 线上服务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已为本产品合同内容变更线上服务开通客户联系方式变更、客户资料变更、保险合同补发、交费方式及交费账号变更、合同效力恢复、犹豫期解除合同等项目;理赔线上服务已开通在线报案、在线理赔申请等项目。其他线上服务项目,您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进行了解及自助办理;对尚未开通线上服务的项目,您也可拨打客服热线4006-11-7777进行咨询和办理。 |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投保人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并在犹豫期内未发生理赔,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支付过保险赔款的,还应扣除相应赔款金额。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收费。 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默认提供电子保险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通过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短信链接发送电子保险合同,请投保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 如您需要提供发票,可在保单犹豫期后,如无犹豫期则为承保日次日。投保人可通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客服热线4006-11-7777或登录官网(www.fosun-uhi.com)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险合同及发票查询、验真。 |
其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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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必选 |
可选 |
搭配规则 |
风险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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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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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责任合计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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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疾病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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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疾病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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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疾病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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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豁免保险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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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拓展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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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重度孤独症关爱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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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移植治疗额外给付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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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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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计划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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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肥胖手术关爱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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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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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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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选择医保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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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和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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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服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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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关爱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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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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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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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疾病陪护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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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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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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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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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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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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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方式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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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同时投保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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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方式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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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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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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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投保,则须同时投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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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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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