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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18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仅限在广东(含深圳)、北京、上海、四川销售。 |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电子保险合同发出日即视为保险合同签收日。本产品犹豫期为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15天。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退还申请解除合同当时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存在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通过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合同,邮寄或邮件形式寄送保费发票。请投保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电子保险合同(简称电子保单)与纸质保险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将作为理赔的依据。参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投保人可通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客服热线4006-11-7777 或登录官网(www.fosun-uhi.com)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验真。 |
其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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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 |
趸交 |
3年交 |
5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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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投保年龄 |
85周岁 |
82周岁 |
80周岁 |
| 主条款 | |
| 复星联合光辉岁月护理保险(长青2.0版)条款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5〕护理保险 049 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5〕4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