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大护甲7号意外险(易投版)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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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客户告知书
- 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
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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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身体健康(指能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年龄为18周岁-50周岁(含)的人士。
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类别,如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的工作职业类别不属于 1-3 类职业类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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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地区:
仅限长期工作生活在如下地区的人投保:北京、上海、天津、浙江、重庆、四川、陕西、山西、江西、江苏、湖南、湖北、河北、贵州、广西、广东、福建、安徽全部城市;云南:曲靖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玉溪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昭通市、保山市、普洱市、临沧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丽江市;新疆:乌鲁木齐市;西藏:拉萨市:河南:郑州市:山东:青岛市、济南市、烟台市、潍坊市、临沂市、济宁市、淄博市、菏泽市、威海市、泰安市、东营市、滨州市、聊城市、日照市、枣庄市:青海: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东市;宁夏: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乌海市、兴安盟;辽宁:大连市、沈阳市;吉林:长春市、吉林市;黑龙江:哈尔滨市;海南:海口市、三亚市;甘肃:兰州市、庆阳市、天水市、酒泉市、白银市、武威市、陇南市、定西市、平凉市、张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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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约定
本产品的医疗费用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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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无免赔。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 80%比例给付。可赔付社保目录范围内及社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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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受益人:默认法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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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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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猝死责任有7天等待期,其他责任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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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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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保日期:最早生效日为投保成功并缴纳保费后的第四天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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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份数: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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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期前或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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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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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责任免除:详细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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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说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若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净保费x(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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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保单所载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与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1.被保险人年龄:限 18-50周岁,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本保单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 1-3类职业类别,如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工作职业类别不属于 1-3 类职业类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3、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报销范围: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可以赔付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含自费医疗费用),不限社保目录范围内。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及项目::(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香,西红花,血,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4)普通针刺治疗、针炙治疗、红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紫外线治疗、激光疗法、光敏疗法、直流电治疗、低频脉冲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超短波短波治疗、微波治疗、射频电疗、静电治疗、空气负离子治疗、超声波治疗、电子生物反馈疗法、磁疗、水疗、蜡疗、泥疗、牵引、气压治疗、冷疗电按摩、场效应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穴位贴敷治疗、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中医治疗、理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2)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3)赔付标准:每次事故无免赔。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 80%比例给付。
4、等待期:本保险产品意外无等待期,猝死责任等待期7天,续保无等待期。
5.急性病身故给付责任:本保险合同的急性病身故责任包括猝死责任。猝死是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6、意外骨折/脱臼:
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各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或脱臼(指需要在麻醉状态下动手术把关节复位的关节脱位)的,保险人按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或脱臼保险金,但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部位自上次脱臼起 12 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脱臼保险金责任。
7.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给付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种符合条款约定的合格的疫苗发生保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
2)预防接种意外包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8.救护车费用:
1)救护车费用包含: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2)赔付比例: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9.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则受益人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10.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11.本保单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号:GB/T44893-2024)的伤残条目,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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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通用特约】
如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出险后必须在48小时内拨打0755-95518报案。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勘定损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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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客户告知书
- 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
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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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身体健康(指能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年龄为18周岁-50周岁(含)的人士。
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类别,如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的工作职业类别不属于 1-3 类职业类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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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地区:
仅限长期工作生活在如下地区的人投保:北京、上海、天津、浙江、重庆、四川、陕西、山西、江西、江苏、湖南、湖北、河北、贵州、广西、广东、福建、安徽全部城市;云南:曲靖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玉溪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昭通市、保山市、普洱市、临沧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丽江市;新疆:乌鲁木齐市;西藏:拉萨市:河南:郑州市:山东:青岛市、济南市、烟台市、潍坊市、临沂市、济宁市、淄博市、菏泽市、威海市、泰安市、东营市、滨州市、聊城市、日照市、枣庄市:青海: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东市;宁夏: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乌海市、兴安盟;辽宁:大连市、沈阳市;吉林:长春市、吉林市;黑龙江:哈尔滨市;海南:海口市、三亚市;甘肃:兰州市、庆阳市、天水市、酒泉市、白银市、武威市、陇南市、定西市、平凉市、张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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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约定
本产品的医疗费用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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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事故无免赔。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 80%比例给付。可赔付社保目录范围内及社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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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受益人:默认法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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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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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猝死责任有7天等待期,其他责任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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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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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保日期:最早生效日为投保成功并缴纳保费后的第四天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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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份数: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多投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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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期前或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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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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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1)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责任免除:详细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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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说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若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净保费x(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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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保单所载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与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1.被保险人年龄:限 18-50周岁,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本保单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 1-3类职业类别,如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工作职业类别不属于 1-3 类职业类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3、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报销范围: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可以赔付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含自费医疗费用),不限社保目录范围内。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及项目::(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香,西红花,血,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4)普通针刺治疗、针炙治疗、红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紫外线治疗、激光疗法、光敏疗法、直流电治疗、低频脉冲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超短波短波治疗、微波治疗、射频电疗、静电治疗、空气负离子治疗、超声波治疗、电子生物反馈疗法、磁疗、水疗、蜡疗、泥疗、牵引、气压治疗、冷疗电按摩、场效应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穴位贴敷治疗、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中医治疗、理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2)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
3)赔付标准:每次事故无免赔。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 80%比例给付。
4、等待期:本保险产品意外无等待期,猝死责任等待期7天,续保无等待期。
5.急性病身故给付责任:本保险合同的急性病身故责任包括猝死责任。猝死是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6、意外骨折/脱臼:
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各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或脱臼(指需要在麻醉状态下动手术把关节复位的关节脱位)的,保险人按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或脱臼保险金,但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部位自上次脱臼起 12 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脱臼保险金责任。
7.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给付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种符合条款约定的合格的疫苗发生保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
2)预防接种意外包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8.救护车费用:
1)救护车费用包含: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2)赔付比例: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9.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则受益人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10.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11.本保单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号:GB/T44893-2024)的伤残条目,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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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通用特约】
如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出险后必须在48小时内拨打0755-95518报案。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勘定损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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