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保险幸孕保·母婴险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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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客户告知书
- 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
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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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等待期为15天,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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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的承保年龄范围是20周岁(含)-45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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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就诊医院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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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共享1万元的年免赔额,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共享200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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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约定的妊娠并发症如下:侵蚀性葡萄胎、胎盘早剥、母婴严重血型不合、前置血管、宫外孕、妊娠舞蹈病、重度子痫前期及子痫、无脐带综合征、脐带肿瘤、妊娠期肝内胆汁瘀积症、妊娠期重度贫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围产期心肌病、子宫破裂、子宫翻出症、分娩并发膀胱破裂、产后出血并发休克、妊娠合并肠梗阻、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因产后大出血导致的子宫全切、肺栓塞、妊娠剧吐合并韦尼克脑病 (Wernicke脑病)、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妊娠合并严重脓毒血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空气栓塞、妊娠期子宫嵌顿、妊娠心肌梗死,疾病定义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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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责任内被保险人因约定的妊娠并发症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1万免赔额后,赔付比例为100%,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本次治疗费用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则在扣除1万免赔额后,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因被保险人当年度已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而本次治疗费用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不在此情况范围内;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附属被保险人在出生90天内并在保险期间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必需接受住院治疗的,由此产生的自确诊之日起180天之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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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医疗责任不承担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患有妊娠并发症申请理赔的,属于除外责任,完整除外责任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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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附属被保险人不止一人时,所有附属被保险人共享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额,且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对每位附属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赔付比例根据附属被保险人的人数进行调整:当附属被保险人人数=2时,每位附属被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赔付比例调整为40%;当附属被保险人人数=3时,每位附属被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赔付比例调整为24%;当附属被保险人人数=4或5时,每位附属被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赔付比例调整为16%;当附属被保险人人数>=6时,每位附属被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赔付比例调整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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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缴缴别保单:本保单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后投保人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保单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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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缴别保单:本保单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后投保人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保单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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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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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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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共享1万元的年免赔额,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共享200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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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约定的妊娠并发症如下:侵蚀性葡萄胎、胎盘早剥、母婴严重血型不合、前置血管、宫外孕、妊娠舞蹈病、重度子痫前期及子痫、无脐带综合征、脐带肿瘤、妊娠期肝内胆汁瘀积症、妊娠期重度贫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围产期心肌病、子宫破裂、子宫翻出症、分娩并发膀胱破裂、产后出血并发休克、妊娠合并肠梗阻、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因产后大出血导致的子宫全切、肺栓塞、妊娠剧吐合并韦尼克脑病 (Wernicke脑病)、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妊娠合并严重脓毒血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空气栓塞、妊娠期子宫嵌顿、妊娠心肌梗死,疾病定义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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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单妊娠并发症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责任内被保险人因约定的妊娠并发症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1万免赔额后,赔付比例为100%,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本次治疗费用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则在扣除1万免赔额后,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因被保险人当年度已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而本次治疗费用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不在此情况范围内;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附属被保险人在出生90天内并在保险期间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必需接受住院治疗的,由此产生的自确诊之日起180天之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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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附属被保险人不止一人时,所有附属被保险人共享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额,且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对每位附属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赔付比例根据附属被保险人的人数进行调整:当附属被保险人人数=2时,每位附属被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赔付比例调整为40%;当附属被保险人人数=3时,每位附属被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赔付比例调整为24%;当附属被保险人人数=4或5时,每位附属被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赔付比例调整为16%;当附属被保险人人数>=6时,每位附属被保险人在扣除1万元免赔额后的赔付比例调整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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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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