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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18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于2017年1月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并在广东省广州市正式开业。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请查询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下的“偿付能力信息”栏目(网址:www.fosun-uhi.com)。截至当前,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目前在以下区域设有分支机构: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江苏省、重庆市。暂未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消费者所在地区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能存在服务环节增加、时效相对较长等问题,但不影响保单保障权益。请投保人对此予以确认后再进行投保。 |
| 线上服务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已为本产品合同内容变更线上服务开通客户联系方式变更、客户资料变更、保险合同补发、交费方式及交费账号变更、合同效力恢复、犹豫期解除合同等项目;理赔线上服务已开通在线报案、在线理赔申请等项目。其他线上服务项目,您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进行了解及自助办理;对尚未开通线上服务的项目,您也可拨打客服热线4006-11-7777进行咨询和办理。 |
| 如实告知 | 请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自投保。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信息应当属实;对于健康告知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自主确认并阅读投保提示书、投保须知、保险条款、保险产品说明(包括责任免除说明)等相关文件,并确认投保信息及健康告知无误后进行投保。 |
| 退保损失 |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保险公司送达: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合同的效力至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收费。 本产品为网络销售产品,默认提供电子保险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通过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短信链接发送电子保险合同,请投保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 如您需要提供发票,可在保单犹豫期后,如无犹豫期则为承保日次日。投保人可通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客服热线4006-11-7777或登录官网(www.fosun-uhi.com)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险合同及发票查询、验真。 |
其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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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 |
趸交 |
3年 |
5年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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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投保年龄(周岁) |
75 |
75 |
70 | 70 |
| 主条款 | |
| 复星联合福星高照特定疾病保险(安泰2.0版)(互联网) 条款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5〕疾病保险041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5〕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