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区为北京、四川、广东、安徽、河北,为线下渠道销售。保险公司已在大连、湖北、河北、辽宁、北京、河南、黑龙江、安徽、山东、江苏、四川、福建、陕西、内蒙古、吉林、江西、浙江、山西、广东、重庆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如有疑问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专线95542,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线上服务 | 保险公司将使用短信、E-mail或微信等方式为您提供各类通知或对账单服务(例如:分红通知书、万能险保单年度报告、满期领取通知书、保全变更批单、续期保险费交费通知、续期保险费催交通知、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对账单等)。如果您需要其他的服务方式,请您致电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42,提出您的需求。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含宽限期内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保险公司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在您交付首期或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当您承保成功后,您可以通过投保人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信一保通、官网一保通等四种途径获取电子保单,请您在投保时准确填写手机号码和E-mail,如果您未收到电子保险合同,请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42进行合同补发或变更信息。为有效保障您自身利益,请您及时查阅电子保险合同,再次了解您的投保信息和保险条款等内容。 若您的保单是非团险的产品,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百年人寿-保通——微.自助——保单查询——电子发票管理”,进行自助申请或查询。 |
主条款 | |
百年传世鑫禧终身寿险(钻石版)条款 | 百年人寿[2023]终身寿险027号/百保发〔2023〕2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