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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同方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天津市,河北省,湖北省,福建省,四川省设有分公司,在慧择投保时,保险产品仅限在广东、四川、深圳、北京、上海、山东地区具有固定居住地的客户投保。 |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保险公司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 发票获取方式:拨打同方全球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18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同方全球「同耀鑫享3.0」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 同方全球人寿〔2024〕年金保险038号/同方全球发【2024】251号 |
| 同方全球「智惠鑫选」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条款 | 同方全球人寿〔2024〕 养老年金保险036号/同方全球发〔2024〕2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