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地区为北京市。为线下渠道销售。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合同。如需发票,可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人寿京保通”自助申请,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邮寄或邮件形式寄送保费发票,请投保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电子保险合同(简称电子保单) 与纸质保险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将作为理赔的依据。参考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投保人可通过登陆网页链接(https://www.beijinglife.com.cn/eservicewebroot/cont/cont-details.shtml)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验真。 |
保单红利 | 保单红利的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保险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保险公司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派发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留存在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的年利率由保险公司确定。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条款释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见条款释义)。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累积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1.025N-1,N=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领取方式,保险公司将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自保险公司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主条款 | |
北京人寿京福宏运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 北京人寿〔2023〕终身寿险020号/京人寿发【2023】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