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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国宝人寿承保,销售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地区不接受投保:河北省、河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天津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国宝人寿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重庆市及北京市境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可详见我公司官网信息公示(官网地址:https://www.panda-assets.com)。如果您所在的地区不在上述所列明的范围内,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 |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对于在线申请退保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您,情形复杂的,核定期限延展至 3 个工作日。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退保金将退回至投保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现金价值=当期保险费×(1-35%)×(1-m/n),其中:对于一次性交清的保单,m 为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对于分期支付的保单,m 为从最近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经过的天数,n 为最近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当期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最近一期保险费。 |
| 支付和凭证 | 国宝人寿将采用电子合同形式承保,并通过电子邮箱以及“国宝 E 服务”官方微信服务号(享服务-我的保单)等方式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服务(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也可以通过“国宝 E 服务”官方微信服务号(享服务-我的保单-保单验证)进行保单验真。 如您需要发票,可以关注“国宝 E 服务”官方微信服务号(享服务-电子发票)进行电子发票申请及下载;或拨打国宝人寿客户服务热线(028-96555)申请,服务人员将与您确认需求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国宝人寿同安心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 国宝人寿〔2024〕意外伤害保险 009 号/国宝寿〔2024〕108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