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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18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保人寿”)承保并负责理赔。海保人寿总部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海保人寿已在下列地区设立机构:海南省、深圳市。您可以通过海保人寿分支机构、与海保人寿合作的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客服热线及投保所在地机构享受保单及理赔服务。若您的所在地区未设有海保人寿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您可登录我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栏查询),后续线下服务可能受到影响。本产品销售地区:深圳。 |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收取。 本产品采用电子合同形式承保,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电子合同属于有效的书面合同,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通过登录保险公司官网(www.haibao-life.com)、“海保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如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400-898-0899)进行咨询,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为您处理。 |
其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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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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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 |
0-5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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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交 |
0-4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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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 |
0-4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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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
0-3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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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交 |
0-3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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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0-40周岁 |
41-45周岁 |
46-5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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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 |
≤50万 |
≤30万 |
≤1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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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条款 | |
| 海保人寿美好生活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 海保人寿[2026]疾病保险020号 |
| 海保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 海保人寿[2025]疾病保险031号/海保字[2025]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