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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天津、江苏、苏州、浙江、河南、山东、湖北、四川、湖南、重庆、青岛、山西、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河北、云南、贵州、宁波、黑龙江、广西、厦门、内蒙古与江西等地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若您身处本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说明:过去一年中累计大于六个月的居住地为中国大陆境外地区或最近一个月有出境记录者暂时不能投保本产品。 |
| 如实告知 | 1.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
| 退保损失 | 自保单生效日起,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已缴保险费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 支付和凭证 |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
其余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