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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或“保险公司”),太平财险总部设立于深圳市,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天津、江苏、苏州、浙江、河南、山东、湖北、四川、湖南、重庆、青岛、山西、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河北、云南、贵州、宁波、黑龙江、广西、厦门、内蒙古、江西、吉林、甘肃、海南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若您在太平财险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本产品,不影响您的理赔,但您在保险公司的柜面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己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在线服务可关注“太平财险好服务”小程序>我的>在线客服>根据提示回复。如需申请其他保险服务,可联系您的销售平台,或拨打太平保险服务热线95589或至太平保险的柜面办理。 |
| 如实告知 |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保单另有约定外,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己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真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直接支付至保险公司,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2023版)条款 | C00002632312023110888371 |
| 燃气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A版)条款 | C00002632312022042550501 |
| 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条款 | C00002632312022053009541 |
| 附加条款 | |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6A版)条款 | C00002632522026081706033 |
| 附加意外伤害骨折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2632522022070627641 |
| 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26319220220711328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