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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钟罩3号个人意外险  方案一

披露名 : 平安金钟罩3号个人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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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 客户告知书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若您身处本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
线上服务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如实告知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其余须知:

  1. 1. 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 1 份,多投无效。
  2. 2. 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3. 3.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 18-65 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4. 4.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医疗就诊医院仅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 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 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 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5. 5.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不包括: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 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辽阳市、铁岭市所有医院,丹 东市第一医院;5)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6)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 唐山市丰南区医院;7)河南省的信阳市、洛阳市、新乡市、焦作市、开封通许县所有医院;8)山东省的 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所有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医院;9)四川省的 宜宾市、甘孜、阿坝、凉山州、乐山所有医院;10)上海市中医院、上海中冶职工医院;12)所有煤矿医 院。
  6. 6. 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基础款)(互联网版)-意外医疗费用的赔偿规则如下: 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 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100 元,赔付比例为 100%;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 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100 元,赔付比例 为 80%;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 100 元,赔付比例 为 80%。
  7. 7. 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基础款)(互联网版)-意外医疗的保障范围是:保险期 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本合同约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 约定给付保险金。
  8. 8. 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附加自费医疗保险(互联网版)-自费医疗的赔付规则如下:每次事故中,对本项责 任保障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按照 50%的比例赔付;累计赔付不超过 10000 元,当 累计赔付金额达到 10000 元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9. 9. 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附加自费医疗保险(互联网版)-自费医疗的保障范围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 生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并因该事故在本合同约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治 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含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 医疗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以外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 定给付保险金。
  10. 10. 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的每日津贴为 50 元;每次事故 中,保险人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免赔 5 天后给付每日津贴,单次事故最长给付 60 天;累计给付以 90 天为限, 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90 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1. 11. 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互联网版)-猝死的等待期为 30 天,续保本保险合同者无等待 期
  12. 12. 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2025 版)仅保障:保险期间内,记名的 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仅限 20 座及以下非营业客车,但不指定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 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若出险 时,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辆进行营业性质作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 13.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GB/T 44893-2024), 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伤残赔付比例”,“伤残赔付比例”为十级 10%、 九级 20%、八级 30%、七级 40%、六级 50%、五级 60%、四级 70%、三级 80%、二级 90%、一级 100%。
  14. 14. 根据原保监发【2015】90 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 10 周岁的 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已满 10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 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