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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本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区为北京、四川、广东、山东,为线下渠道销售。恒安标准人寿已在天津、青岛、北京、山东、江苏、辽宁、四川、河南、广东及大连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如有疑问请拨打恒安标准人寿客户服务专线956069,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 如实告知 | 在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收到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5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5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保险公司。自您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 犹豫期过后,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应完整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以及上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时终止,保险公司计算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并在 10 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保险公司可从您在投保时填写的结算账户中划扣应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或将应付给本人的退款、保险金或其他付款付至该结算账户。保险合同承保后保险公司将为您签发保单。为防范欺诈风险,请您注意查收保单签发的短信提示,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恒安标准人寿”、官方APP“恒安e家”等查询保单信息。如您需要电子发票,请拨打恒安标准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6069进行咨询。 |
| 重要提示 |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将在保险合同终止时支付。 |
| 主条款 | |
| 恒安标准恒爱尊享3.0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 恒安标准人寿[2025]年金保险 04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