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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 | 3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已具备全流程线上服务的能力。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天津、江苏、苏州、浙江、河南、山东、湖北、四川、湖南、重庆、青岛、山西、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河北、云南、贵州、宁波、黑龙江、广西、厦门、内蒙古与江西等地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若您身处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 如实告知 | 1.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提交健康问卷,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
| 退保损失 | 自保单生效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费。犹豫期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已缴保险费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 支付和凭证 | 保单形式通过网上投保时,保险公司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通过好车主/好生活APP-我的-我的保单-选择相关的保单-电子保单/电子发票,进行保单/发票下载。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平安产险中端医疗费用保险(A 款)(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512023042171793 |
| 附加条款 | |
| 平安产险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522022020805301 |
| 平安产险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1922022011979323/(平安财险)(备-其他)【2022】(附) 036号 |
| 平安产险附加特定重疾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522022122800781 |
| 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 C00001732522024093000273 |
| 平安产险附加扩展医院外购药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5220250122046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