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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生免健告中高端医疗险(互联网)  

披露名 : 平安人生免健告中高端医疗险(互联网)

  • 大保司品牌免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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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权益

产品解读

  • 投保须知

等待期 30天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已具备全流程线上服务的能力。目前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天津、江苏、苏州、浙江、河南、山东、湖北、四川、湖南、重庆、青岛、山西、陕西、福建、安徽、辽宁、河北、云南、贵州、宁波、黑龙江、广西、厦门、内蒙古与江西等地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若您身处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
线上服务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如实告知 1.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提交健康问卷,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退保损失 自保单生效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费。犹豫期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已缴保险费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支付和凭证 保单形式通过网上投保时,保险公司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通过好车主/好生活APP-我的-我的保单-选择相关的保单-电子保单/电子发票,进行保单/发票下载。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续保提示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其余须知:

  1. 1. 本产品各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以保单载明的为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年度累计保额为限。
  2. 2. 本产品保障区域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均不支持投保。
  3. 3. 主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年龄限定为15周岁-75周岁,续保年龄限定为15周岁-10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为30天;连续投保无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4. 4. 本产品为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产品,每一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仅限购买一份,超过部分无法重复获得赔偿。
  5. 5.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6. 6. 一般既往症属于保险责任,以下五大既往症免责:不承担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的以下5类疾病,及因该疾病或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
    A.肿瘤类:恶性肿瘤*、颅内肿瘤或占位;
    B.肝肾疾病类:慢性肾病(CKD4期及以上)、肝硬化、肝衰竭;
    C.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心肌病、房颤/房扑、心肌梗死、脑梗死、脑出血、主动脉夹层、心瓣膜病、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
    D.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
    E.其他:帕金森病,阿尔兹海默症,动脉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嗜(噬)血细胞综合征,胰腺炎,骨坏死,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癫痫,瘫痪,自身免疫性疾病*;
    F.意外: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的意外事故。
    释义:
    (a)恶性肿瘤:包括癌(含原位癌)、肉瘤,含白血病、淋巴瘤。指首次投保前已罹患恶性肿瘤的持续、复发、转移。明确为投保后新发的恶性肿瘤不在此范围内,可正常赔付;
    (b)高血压伴并发症:心肌梗死、高血压性心脏病、主动脉夹层、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动脉狭窄或闭塞、高血压性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
    (c)糖尿病伴并发症:心肌梗死、糖尿病性心脏病、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动脉狭窄或闭塞、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高血糖综合征、糖尿病足、糖尿病外周神经病变;
    (d)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包括脊髓肿瘤或占位、脱髓鞘病变、渐冻症、强直性脊柱炎、脊柱侧弯、胸廓畸形、椎间盘疾患、椎骨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型颈椎病;
    (e)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眼病。
    除以上5类疾病外并且不属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情形的一般既往症,保险人按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严重既往疾病说明及具体疾病解答(点击可查看)
  7. 7. 本产品的保险责任:
    (1)一般医疗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指定民营医院清单点击可查看)普通部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3)一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
    a.本责任免赔额如下,
    i.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并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获得补偿的,赔付比例为1.5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50%,1.5万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100%,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ii.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是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获得补偿的,1.5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30%,1.5万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60%;
    iii.若被保险人以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身份投保,赔付比例为1.5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50%,1.5万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100%,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b.本产品一般医疗及重大疾病医疗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a)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b)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2)重大疾病医疗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3)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住院前30天和出院后30天门急诊医疗费用;4)本责任无免赔额,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5)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获得补偿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因医疗机构的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支持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获得补偿的,赔付比例仍为100%;6)床位费限2000元/天,陪床费限1,000元/天,且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7)本产品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保险责任及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费用保险责任项下的以下费用有单独约定:a)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元;b)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元。
    (3)住院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陪床费: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陪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陪床费。
    (4)医院外购药品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见释义“指定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对应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保单载明的指定药店购买用于治疗疾病的药品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药品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药品费用保险金。本项责任下的药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1)该药品处方是由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2)每次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30日(含);3)符合本合同关于特定药品/医疗器械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4)外购药品不限清单。
    (5)医院外购医疗器械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医疗器械清单对应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保单载明的指定药店购买用于治疗疾病的医疗器械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本项责任下的医疗器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1)该医疗器械是由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处方或使用方案的,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医疗器械;2)符合本合同关于特定药品/医疗器械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3)若为进口医疗器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并获得进口许可。4)符合保单载明的一种或多种主险责任范围。5)外购器械不限清单。
    (6)针对第(1)至第(5)条责任的补充:符合一般医疗责任范围内的外购药及医疗器械,与一般医疗责任共享免赔额,赔付比例同一般医疗责任。符合重大疾病医疗责任范围内的外购药及医疗器械无免赔额,赔付比例同重大疾病医疗责任。
    若为社保目录内药品或器械,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按100%赔付,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赔付比例调整为60%;若为社保目录外药品或器械,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100%赔付。注:院外药品和器械必须有医生开具的院外药处方。
    (7)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但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床位费限2500元/天。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医院范围:共4家,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上海瑞金医院肿瘤质子中心、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重离子中心、山东淄博万杰肿瘤医院质子治疗中心。
    (8)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住院津贴: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以下简称“ICU”)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天数减去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日重症监护住院津贴金额给付“ICU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如下:ICU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绝对免赔天数)X每日重症监护住院津贴金额。免赔3天,累计不超过30天。每日重症监护住院津贴金额为500元/天。
    (9)救护车费用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30天后因罹患疾病,自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100%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救护车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的责任:1)急救设备费、院前急救费、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费用;2)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0)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罹患或在等待期30天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2)因病情需要跨省(仅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由转出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因异地转诊产生的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3)该责任无免赔额,保险人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4)被保险人飞机舱位级别无限制,火车(含地铁、轻轨、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其他高速列车)无限制,客船(不含游轮)无限制。
  8. 8. 费用补偿原则: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及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9. 9. 本产品保障医院范围:
    一般医疗责任医院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指定民营医院清单点击可查看)普通部。重疾医疗责任医院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及本保单约定的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部、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10. 10. 健康服务: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满足服务的启动条件,可致电服务热线400-606-5033,享受由英仕健康(Inshealth)提供的住院/门诊就医绿通、MDT多学科会诊/海外专家二诊、全程陪同免现金住院服务、恶性肿瘤基因检测、特定药品院外药房直付、术后居家康护服务、临床前沿治疗直通车、互联网超低购药折扣、肿瘤类器官药敏测试、护工3天(全年累计3天仅限重疾住院)等服务。详见《健康管理服务手册》(点击可查看)
  11. 11. 本保单不承保高风险职业人员,高风险职业种类详见《高危职业表》(点击可查看)。若被保险人目前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高危职业表》中所列的职业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