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我们会尽快于您联系
提交失败,验证码错误

|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18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太平洋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地区为北京、四川、广东(含深圳)、上海,为线下渠道销售。保险公司目前业务已覆盖北京、四川、广东、上海,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保险公司支持投保时在线缴费,如您所购产品为多年期交产品,续期保费保险公司默认按承保时您授权的银行账户进行划扣。如您后续希望变更扣款账户,请通过保险公司的微信服务号或者app进行账户维护或变更(新增账户请使用“银行卡授权签约”,变更账户请使用“银行扣款授权变更”)。 本产品出具电子保单凭证,您可通过保险公司保险服务热线95500 查询验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您需要纸质合同,可通过保险公司保险服务热线95500申请。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太保个人特定疾病保险(2026 版 A 款)条款 | 太平洋健康险[2025]疾病保险057号/太保健[2025]1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