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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90天 |
| 重要提示 |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 销售,如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投保咨询、报案索赔、批改退保全流程线上服务。 |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组合的犹豫期为15日。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登录“人保寿险E服务”公众号、下载“人保寿险管家APP”对电子保险合同进行验真。 本产品支持电子发票,通过关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官微“人保寿险E服务”可申请下载电子发票。 |
| 不保证续保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您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您按前述约定申请投保本产品的,视为续保;其他情况下申请投保本产品的,视为首次投保。新续保的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每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执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一)本产品已停售; (二)被保险人年龄不符合《保险条款》“8.1 投保范围”中投保年龄约定; (三)保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您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不接受续保的,保险公司会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您。 |
其余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