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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2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进行销售,保险公司已具备全流程线上服务的能力。目前保险公司在广东、深圳、上海、北京、四川设有分支机构,对于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的问题,但保险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任何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0610。投保人本人已明确知悉并确认。 |
| 线上服务 | 保险公司已具备全流程线上服务的能力,有关保单的任何查询、投诉、咨询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您可以通过“京东安联保险”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或拨打客服热线950610进行咨询。 |
| 如实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环节,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
| 退保损失 | 本保险产品犹豫期2天,犹豫期内可全额退保。请您慎重选择购买,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成功投保之后退保保险人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费,退保将会造成您的损失。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若保险费为分期缴付的:未满期净保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保障已过天数/当期保障总天数)] ×(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若保险费为一次性缴付的: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若本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则未满期净保费为零。若已领取小药箱,需在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后扣除小药箱的药品成本45元。 |
| 支付和凭证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投保时约定。 1.一次性缴付保险费 若一次性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分期缴付保险费 若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缴纳日前足额缴纳对应的保险费。如未缴付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其余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在保险单约定的延长期内补缴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本条约定的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需投保人先行补交所有未缴期间的保险费,或经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同意后,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未缴期间的所有未缴保险费。如投保人在延长期届满时仍未缴纳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上一期保险费对应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产品的延长期为21天。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您可以通过“京东安联保险”微信公众号或www.jdallianz.com官网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进行验证。如需要纸质保单请联系客服,邮寄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需纸质发票请联系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0610,邮寄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
| 续保提示 | 本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 等待期 | 自本保险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65周岁(含)以下被保险人,疾病等待期为30天,但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单独设置90天疾病等待期;66周岁至70周岁被保险人(适用于家庭计划),所有疾病等待期为180天。意外医疗免等待期;连续投保及符合转保要求的保单免等待期。 |
| 投保提示 | 注:该产品仅为转保产品,投保该产品时,需要当前持有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百万医疗险保单方可投保,若未持有,请选择其他产品进行投保。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版) | C00005032512025111107413/京东安联发〔2025〕345号 |
| 附加条款 | |
| 附加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 | C00005032522023073113551/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 |
| 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 | C00005032522023073113481/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 |
| 附加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 C00005032522023102076811/京东安联发〔2023〕32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