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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180天 |
| 重要提示 |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人寿)承保,目前该公司广西、贵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如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国富人寿将通过电话服务、线上服务等方式满足您的服务需求。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报案、投保咨询、批改退保全流程线上服务。 |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除首期保险费外的其他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从约定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划转。 如您成功投保国富人寿保险产品,国富人寿将向您投保时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保险合同,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犹豫期过后,如您需要电子发票,可前往“国富人寿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申请,申请后会向您投保时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