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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0天 |
| 等待期 | 60天 |
| 重要提示 |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若您身处本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 |
| 如实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退保损失 |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全额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 支付和凭证 |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分期支付周期。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对应的保险费。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纳当期保险费,投保人可在约定之日起30天(含)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但须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减已交纳的保险费。若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上一交费周期结束之日起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票获取: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如果需要电子发票可以在个人中心点击我的保单-售后申请,然后电子发票会发送到您的邮箱。 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本产品的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保单形式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的形式承保,不提供纸质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表现形式,电子保险合同与纸质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续保提示 | 本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其余须知: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电话报案:请您致电4006-366-366进行报案
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资料要求、理赔流程及纸质材料的寄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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