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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90天 |
| 重要提示 |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 销售,如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投保咨询、报案索赔、批改退保全流程线上服务。 |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组合的犹豫期为15日。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登录“人保寿险E服务”公众号、下载“人保寿险管家APP”对电子保险合同进行验真。 本产品支持电子发票,通过关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官微“人保寿险E服务”可申请下载电子发票。 |
| 续保提示 | 本合同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时,自您首次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若保险公司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您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足额支付保险费后,续保后 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保证续保期间内,除下列情形外,保险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且本产品的停售也不影响您的保证续保权。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将一并终止,您在下列任一情形之后的投保或续保申请均等同于首次申请投保,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您的投保申请,即使保险公司同意了您的投保申请,您的保证续保期间和等待期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1)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您在本合同新续保合同交费期内,未足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3)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20周岁; (4)保险公司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向您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了保证续保期间内给付总限额; (5)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 (6)本合同效力中止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 |
其余须知: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电话报案:请您致电4006-366-366进行报案
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资料要求、理赔流程及纸质材料的寄送地址。
如您不确定现有材料是否符合理赔要求,您可以将所有材料拍照或扫描并发送至claim@huize.com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影像件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