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钟罩个人意外险 方案一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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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客户告知书
- 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
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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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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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18-6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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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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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须属于《职业分类表》(2014版)中的1-4类职业。如您的职业类别属于4类职业,则您仅能投保产品套餐方案一、二、三(1-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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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医疗就诊医院仅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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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不包括: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辽阳市、铁岭市所有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5)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6)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唐山市丰南区医院;7)河南省的信阳市、洛阳市、新乡市、焦作市、开封通许县所有医院;8)山东省的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所有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医院;9)四川省的宜宾市、甘孜、阿坝、凉山州、乐山所有医院;10)上海市中医院、上海中冶职工医院;12)所有煤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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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基础款)(互联网版)-意外医疗费用的赔偿规则如下: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80%;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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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附加自费医疗保险(互联网版)-自费医疗的保障范围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并因该事故在本合同约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含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以外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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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附加自费医疗保险(互联网版)-自费医疗的赔偿规则如下: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80%;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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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的每日津贴为50元;每次事故中,保险人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免赔5天后给付每日津贴,单次事故最长给付60天;累计给付以9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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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互联网版)-猝死的等待期为30天,续保本保险合同者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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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驾驶或乘坐意外身故残疾:保障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20座及以下非营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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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伤残赔付比例”,“伤残赔付比例”为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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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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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最早可支持第3日零时生效,具体以实际投保选择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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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本保险合同无犹豫期。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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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客户告知书
- 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
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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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每个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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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18-65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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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保障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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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须属于《职业分类表》(2014版)中的1-4类职业。如您的职业类别属于4类职业,则您仅能投保产品套餐方案一、二、三(1-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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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医疗就诊医院仅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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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不包括: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所有医院;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4)辽宁省的辽阳市、铁岭市所有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5)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6)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唐山市丰南区医院;7)河南省的信阳市、洛阳市、新乡市、焦作市、开封通许县所有医院;8)山东省的栖霞市、潍坊市高密县所有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医院;9)四川省的宜宾市、甘孜、阿坝、凉山州、乐山所有医院;10)上海市中医院、上海中冶职工医院;12)所有煤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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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基础款)(互联网版)-意外医疗费用的赔偿规则如下: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80%;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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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附加自费医疗保险(互联网版)-自费医疗的保障范围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并因该事故在本合同约定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含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以外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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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附加自费医疗保险(互联网版)-自费医疗的赔偿规则如下: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80%;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基本医疗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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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的每日津贴为50元;每次事故中,保险人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免赔5天后给付每日津贴,单次事故最长给付60天;累计给付以9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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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平安产险附加猝死保障保险(互联网版)-猝死的等待期为30天,续保本保险合同者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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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中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驾驶或乘坐意外身故残疾:保障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20座及以下非营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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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伤残赔付比例”,“伤残赔付比例”为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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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保监发【2015】90号文件: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对于超出监管部门规定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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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最早可支持第3日零时生效,具体以实际投保选择且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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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本保险合同无犹豫期。
100%
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