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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本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区为北京、四川、广东、山东,为线下渠道销售。恒安标准人寿已在天津、青岛、北京、山东、江苏、辽宁、四川、河南、广东及大连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如有疑问请拨打恒安标准人寿客户服务专线956069,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
| 退保损失 |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收到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5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5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保险公司。自您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 犹豫期过后,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以及上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时终止,保险公司计算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并在10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保险公司可从您在投保时填写的结算账户中划扣应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或将应付给本人的退款、保险金或其他付款付至该结算账户。保险合同承保后保险公司将为您签发保单。为防范欺诈风险,请您注意查收保单签发的短信提示,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恒安标准人寿”、官方APP“恒安e家”等查询保单信息。如您需要电子发票,请拨打恒安标准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6069进行咨询。 |
| 红利分配方式 | 本保险产品为增额分红保险产品,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给付,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满期、身故或其它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算,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保险合同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
其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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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年龄(周岁) |
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 |
趸交 |
3年交 |
6年交 |
8年交 |
12年交 |
15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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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周岁 |
49 |
47 |
44 |
42 |
38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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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周岁 |
54 |
52 |
49 |
47 |
43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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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周岁 |
59 |
57 |
54 |
52 |
48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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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周岁 |
64 |
62 |
59 |
57 |
53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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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周岁 |
69 |
67 |
64 |
62 |
58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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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年龄(周岁) |
满2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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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保保费如下所示,且为1,000元整数倍,无最高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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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 |
趸交 |
3年交 |
6年交 |
8年交 |
12年交 |
15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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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保保费 |
5万元 |
2万元 |
2万元 |
2万元 |
1万元 |
1万元 |
| 主条款 | |
| 恒安标准幸福到老长寿 2.0 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 恒安标准人寿[2025]养老年金保险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