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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北京、四川、上海、山东(除青岛)。目前保险公司在上海,北京,江苏,山东,河南,四川设有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 |
| 线上服务 | 详见保险公司官微保全自助申请一览表(点击可查看)。 |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1、保险费支付 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趸交(一次性)、3 年交、5 年交、10年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3、电子发票获取方式:复星保德信人寿公众号-星保单-保单服务-电子发票。 |
| 保单红利 |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保险公司会在每个保单年度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即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留存在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您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投保年龄、性别、交费期间及红利分配时对应的保单年度,以当期分配的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且该净保险费将以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计算。 如您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年金和身故保险金: (1)年金: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一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年金。 (2)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交清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保险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其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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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
趸交 |
3年交 |
5年交 |
10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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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
0-70周岁 |
0-65周岁 |
0-65周岁 |
0-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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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 |
趸交 |
3年交 |
5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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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费 |
3万元 |
1.5万元 |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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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递增规则 |
以1000元为递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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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条款 | |
| 复星保德信星颐朱雀版年金保险(分红型) | 复星保德信人寿[2025]年金保险063号/复保人寿〔2025〕1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