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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8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该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河南、江苏、上海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销售地区:北京市、上海市。 |
| 线上服务 | 保险公司可以为您提供在线投保、核保回访、保全、退保等在线服务。 |
| 如实告知 | 一、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终止。若保险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若保险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采用未满期净保费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对于一次性交清的保单,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对于月交方式的保单,m 为最近一次交费经过天数,n 为最近一次交费与下一次交费之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净保费计算公式为“净保费=每期保险费×(1-35%)”。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保险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向您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正确填写邮箱地址),并将电子保单发出日作为保单签收日(签收日起开始计算犹豫期),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也可以登录弘康官网、弘康人寿公众号,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并下载。如需要纸质保单可在“弘康人寿”公众号申请后免费寄发,如需要发票请联系客户服务热线956097。 |
| 续保提示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保证续保期间为5年。 一、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 (1)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按该保证续保期初约定的费率表依被保险人年龄变化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2)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是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申请; (3)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不因该保险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二、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再接受续保: (1)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停止续保申请; (2)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3)投保人于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未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年龄、有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交纳相应的续期保险费; (4)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 三、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 (1)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若您于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续保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您续保,保险公司将按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期初约定的费率以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份、保障计划情况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将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保险公司审核不同意您续保,保险公司将不再收取您续保相应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日终止。 (2)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若您于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未申请续保本合同,保险公司将不再收取您续保相应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日终止。 (3)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年龄大于96周岁的,则该被保险人的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将小于5年,最大续保年龄为100周岁。 (4)若本保险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产品的合理建议。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弘康乐活一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 弘康人寿[2024]医疗保险14号/弘保发〔2024〕73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