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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该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河南、江苏、上海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销售地区:北京、上海。 |
| 线上服务 | 保险公司可以为您提供在线投保、核保回访、保全、退保等在线服务。 |
| 如实告知 | 一、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五、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本合同初始费用比例为1%。 退保费用 一、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申请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当时保单年度的退保费用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二、退保费用=退保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比例。 三、本合同退保费用比例,如下表所示: 第1保单年度5% 第2保单年度3% 第3保单年度2% 第4保单年度1% 第5保单年度1% 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0% 风险保费 一、风险保费 是保险公司对本保险条款及同一保险单下其他保险条款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保险公司对本保险条款承担的身故保险责任中风险保额部分收取相应的风险保费。风险保额是身故保险金超过保单账户价值部分。本合同年风险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额确定。本合同每千元风险保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费见附表。 二、风险保费的收取 保险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起的每个资产评估日收取相应的风险保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风险保费=风险保额/1000×距生效或复效日天数(含生效或复效日当日)×年风险保费/365 (二)在后续的每个资产评估日,风险保费=风险保额/1000×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年风险保费/365 如果有欠交的风险保费,保险公司也同时收取。风险保费按您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的投资账户价值进行分摊,以扣减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收取项目外,其他费用均为零。 |
| 退保损失 | 自保单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如您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如果未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保险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保险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向您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正确填写邮箱地址),并将电子保单发出日作为保单签收日(签收日起开始计算犹豫期),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也可以登录弘康官网、弘康人寿公众号,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并下载。如需要纸质保单可在“弘康人寿”公众号申请后免费寄发,如需要发票请联系客户服务热线4008-500-365。 |
| 风险提示 | 该产品为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弘康安享长盈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 弘康人寿[2020]终身寿险029号/弘保发[2020]430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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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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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180天 |
随动基础利率+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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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天<贷款期限≤365天 |
随动基础利率+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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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365天 |
随动基础利率+1.00% |
注:随动基础利率:取上一周平均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