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18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深圳。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重庆、深圳、浙江、青岛、辽宁、四川、河南、山东、安徽、江苏、云南、湖北、湖南、福建、厦门、山西、广西、大连、宁波、江西、陕西、河北、黑龙江、吉林、新疆、贵州、内蒙古、甘肃、海南、宁夏、青海设有分支机构,若保险公司在所在地无分支机构,可能会导致服务时效较长的情况。 |
线上服务 | 保全、理赔报案服务可通过泰康人寿官微操作。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22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 |
如实告知 | 订立合同时,您应当就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进行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保险公司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保险公司收到前述材料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及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收取。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 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 本产品可提供抬头为投保人的电子发票,您可以在泰生活APP、泰康人寿官微、官网下载电子发票,如有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22咨询。 |
其余须知:
交费方式 | 趸交 | 3年交 | 5年交 | 10年交 | 15年交 | 20年交 |
被保险人最高投保年龄 | 70周岁 |
70周岁 |
65周岁 | 60周岁 | 60周岁 | 55周岁 |
主条款 | |
泰康乐增寿终身寿险条款 | 泰康人寿【2021】终身寿险103号/泰康人寿报[2021]4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