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3)被保险人在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非住院期间未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器械;
(5)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使用未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疗法或药物治疗;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职业病、医疗事故;
(8)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9)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
(10)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购买或领取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已经形成耐药;
(11)未从被保险人就诊的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或本公司认可药店购买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米》(CD-10))
(13)预防性治疗、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
(14)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
(15)健美治疗、矫正、矫形、保健治疗、医美、整容手术、生理缺陷的手术及相关检查;
(16)保健食品及用品、康复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包括康复设备、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矫形支架等)及其安装;
(1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20)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
(21)详细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