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被保险人符合慈善赠药项目(以下简称“慈善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项目申请未通 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慈善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慈善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13、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 生的费用。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4、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 基因突 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 李 - 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引起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6、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接受未被 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7、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8、经我们审核,开具的药品处方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 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9、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耐药是指肿 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10、未经医疗机构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1、未按本合同第 3.4 条约定的恶性肿瘤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 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