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安徽省,四川省。目前保险公司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河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湖南省,陕西省,安徽省,湖北省,福建省,广西省均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柜面服务。 |
线上服务 | 除了可支持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柜面办理保单服务外,本产品已实现资料变更、保险金领取、退保、报案索赔等常规保全项目的全流程线上服务,可关注“光大永明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客户服务】办理。如有咨询、保全、投诉、理赔及任何其他问题,可致电光大永明人寿客服热线95348。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您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含该日)15天内为犹豫期。 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于收到证明材料并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在收到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期满日(含当日)起,本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为零。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支付方式由您和保司约定。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保险公司支付续期保险费。 保单形式:本产品可提供电子合同、纸质合同,根据民法典,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票形式:本产品可提供电子发票,请注册“光大永明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客户服务】-【保单服务】-【电子发票】办理。 |
其余须知: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
55岁(女) |
60岁 |
65岁 |
70岁 |
趸交 |
54 |
59 |
64 |
65 |
3/5年交 |
50 |
55 |
60 |
65 |
10年交 |
45 |
50 |
55 |
60 |
20年交 |
35 |
40 |
45 |
50 |
30年交 |
25 |
30 |
35 |
40 |
主条款 | |
光大永明光明慧选(2024 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 光大永明人寿[2023]养老年金保险88号/光保字〔2023〕4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