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18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上海、广东、深圳。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保险”)住所地为上海市,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为上海市,瑞华保险已在广东、深圳、重庆、西安、佛山开设了分支机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瑞华保险依法设立的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有利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险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
退保损失 |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有犹豫期,自电子保险合同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交的保费,此时不会有损失。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欠款扣除的规定,在扣除各项欠款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申请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
支付和凭证 | 保险公司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您向保险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会将您的电子保单发送至您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您也可以关注“瑞华保险”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我的服务-保单服务-我的保单”下,查看及下载电子保单。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您还可以登录www.rhassurance.com 或者拨打瑞华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609-6868 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 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为准。请务必于当日24时前完成投保及缴费流程,否则须重新投保。如您需查询保单信息或索取发票,可以在个人中心的保单列表页查询或进入保单详情页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交费期限 |
趸交 |
三年 |
五年 |
十年 |
十五年 |
二十年 |
投保年龄上限 |
65 |
62 |
60 |
55 |
50 |
45 |
交费期限 |
一次性交清 |
3年 |
5年及以上 |
首期最低保费金额 |
50000 |
20000 |
10000 |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
0-40 |
41-55 |
56-60 |
61-65 |
累计应交保费限额(万) |
500 |
300 |
200 |
60 |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
0-40 |
41-60 |
>60 |
风险系数 |
50% |
30% |
20% |
主条款 | |
瑞华颐悦无忧终身护理保险(典藏版)条款 | 瑞华保险〔2023〕护理保险18号/瑞华保险司字〔2023〕2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