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我们会尽快于您联系
提交失败,验证码错误
|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产品售卖区域分别为北京、湖南、陕西、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湖北、浙江(含宁波)、四川、安徽、江苏、内蒙古、天津、河南、河北、江西、上海、山西、福建、吉林、新疆、广西、甘肃、海南、宁夏、贵州、云南、重庆、辽宁(含大连)。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均不支持投保。本产品慧择的售卖区域为<安徽、四川、深圳、北京、广东、上海、河北、天津。如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保险公司将尽可能通过全流程线上服务解决相关问题。 |
| 如实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您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保险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产品可提供抬头为投保人的普通机打发票,并由保险公司免费寄送至您投保时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如有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咨询。 |
| 风险提示 |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保单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阳光人寿鑫享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 阳光人寿[2025]两全保险0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