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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区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除深圳市)、四川省,为线下渠道销售。保险公司已在江西、四川、陕西、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宁夏、河南、黑龙江、湖南、广东、山东、重庆、湖北、上海、河北、吉林、广西、福建等22个省市设立了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 如实告知 | 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一)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或其他欠款未能偿清,则您应当同时偿清。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如您成功投保本产品,保险公司将向您投保时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需本产品保费发票,请您预留联系方式,发票由本省中邮保险分公司开具后寄送。 |
| 风险提示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保险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若保险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保险公司每年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
其余须知:
交费期间选择趸交: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交费期间选择3年交: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9周岁。
交费期间选择5年交: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8周岁。
交费期间选择10年交: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 主条款 | |
| 中邮悦享盈佳(铂尊版)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 中邮保险〔2026]终身寿险062号/中邮保险〔2026〕363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