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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重要提示 |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北京、湖北、广东、上海、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天津、陕西、重庆、福建、湖南、深圳、安徽、河北、黑龙江、江西、内蒙古设有分公司,在慧择投保时,保险产品仅限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除深圳市)、深圳市、四川省投保。 |
| 线上服务 | 保全、理赔报案服务可通过华泰人寿官微操作。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9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 |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合同之日(含)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发票获取方式: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9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 风险提示 | 《华泰人寿泰享盛世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该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
| 保单红利 | 保险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任一年度内,若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保险公司将于红利分配日派发本年度红利。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本年度红利通知书。 您申请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 3 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本合同的红利根据保险公司已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累积计算。本合同累积的红利将于您申请时给付,或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效力终止后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应交保险费,抵交后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仍属有效的合同,若您于交费期满前未通知保险公司交费期满后的红利领取方式,保险公司将以上述第 2 种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保险公司将以上述第 2 种方式办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享有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变更后的领取方式仅适用于变更后分配的红利,且不影响变更前已分配的红利。 红利分配日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某一会计年度内该保单周年日与保险公司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日的较晚日。 |
其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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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 |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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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
0周岁(出生满7日)至7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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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交 |
0周岁(出生满7日)至6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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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 |
0周岁(出生满7日)至65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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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 |
0周岁(出生满7日)至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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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 |
最低年交保险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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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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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年交 |
3000 |
| 主条款 | |
| 华泰人寿泰享盛世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 华泰人寿[2026]年金保险0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