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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9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工银安盛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目前在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0余座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分布在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省、河南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陕西省、山西省、福建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江西省和深圳市设有分支机构。在慧择投保时,本产品仅限在深圳、四川地区具有固定居住地的客户投保。 |
| 线上服务 | 保全、理赔报案服务可通过工银安盛人寿官微操作。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359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 |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退保损失 | 保险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保险公司。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书面申请之日正式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 发票获取方式: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359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 交费年期 | 10年 | 15年 | 20年 | 30年 |
| 被保险人年龄 |
28天-55周岁 |
28天-50周岁 | 28天-45周岁 | 28天-35周岁 |
| 主条款 | |
| 工银安盛人寿御享欣生重大疾病保险(2.0 版)条款 | 工银安盛人寿〔2025〕疾病保险048号 /工银安盛发〔2025〕2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