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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阳光人寿分公司覆盖28个省、市、自治区,分别为北京、湖南、陕西、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湖北、浙江(含宁波)、四川、安徽、江苏、内蒙古、天津、河南、河北、江西、上海、山西、福建、吉林、新疆、广西、甘肃、海南、宁夏、贵州、云南、重庆、辽宁(含大连)。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安徽、四川、深圳、北京、广东、上海、河北、天津,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均不支持投保。如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投保咨询、报案索赔、批改退保等线上服务。 |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自承保次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此时不会有损失。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保司仅退还您所申请退保保单的现金价值,此时可能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产品可提供抬头为投保人的普通机打发票,并由保险公司免费寄送至您投保时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如有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0咨询。 |
其余须知:
保费要求:保费不得低于6000元,且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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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间(年) |
1 |
3 |
5 |
6 |
7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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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费(元) |
300000 |
2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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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费(元) |
5000000 |
333000 |
200000 |
166000 |
142000 |
100000 |
50000 |
| 主条款 | |
| 阳光人寿鑫享阳光(菁英版)终身寿险条款 | 阳光人寿[2024]终身寿险064号 /阳光人寿〔2024〕3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