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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四川、北京、上海。目前保险公司在上海,北京,江苏,山东,河南,四川设有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如有疑问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专线4008216808,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 线上服务 | 详见保险公司官微保全自助申请一览表(点击可查看)。 |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费用扣除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
| 退保损失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支付和凭证 | 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24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电子发票 发票获取方式:关注“复星保德信人寿”微信公众号—星保单—保单服务—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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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年期 |
最低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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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
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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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交 |
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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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 |
1万元 |
| 主条款 | |
| 复星保德信星财神终身寿险条款 | 复星保德信人寿[2021]终身寿险 017 号/复保人寿〔2021〕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