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我们会尽快于您联系
提交失败,验证码错误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目前,安盛天平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内蒙古、陕西、福建、东莞、佛山设有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位于上海,所有理赔案件的申请需递交至上海理赔服务中心统一处理。在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情况。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投保咨询、报案索赔、批改退保全流程线上服务。 |
| 如实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被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退保损失 |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保险人自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额退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效力自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对于保险期间内无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险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按日计算,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本保险须在保单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安盛天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26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7832312025121290063 |
| 附加条款 | |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意外医疗保险(2025版)(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7832522025090807813 |
|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2025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7832522025061627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