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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相安5号(免健告)中高端医疗险  

披露名 : 长相安5号(免健告)中高端医疗险

  • 高危结节可保可赔
  • 非标体人群友好
  • 0-105岁可投
  • 大保司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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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权益

产品解读

  •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承保公司、销售主体: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承保,目前人保财险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陕西、内蒙古、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杭州、广州、深圳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
销售范围:本产品保障区域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外籍人士不支持投保。
线上服务 本产品支持在线投保、理赔、退保,其余服务可拨打人保财险专属7*24小时服务热线0755-95518咨询业务办理流程。
如实告知 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保损失 本产品生效之日零时起7日(含第7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保单可全额退保;退保申请时间在保单生效日7天后,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现金价值。若选择年交保险费,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净保费为保险费扣除附加费用,附加费用为保险费乘以附加费用率,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支付和凭证 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可以登录中国人保财险官网“http://www.picc.com”或关注“中国人保财险”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你可以登录中国人保财险官网“http://www.epicc.com.cn”或关注“中国人保财险”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和下载电子发票。
续保提示 本产品为一年期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或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犹豫期、等待期 犹豫期:7天。
等待期:本保险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为等待期(除高危结节医疗保险责任),高危结节医疗保险责任等待期90天,续保或转保本保险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无等待期。
客户授权 如您投保此保险,视为您本人授权中国人保财险和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出于提升保险服务质量之目的,合法的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获取您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作为审核投保、处理理赔及提供与本保险有关其他服务的依据。
信息安全 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条款适用 条款适用:(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2026版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12026062553703;(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手术住院看护服务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12025061928143;(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2030243;(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既往症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2522024032757011;(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超龄人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1922021123165853;(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约定最高给付限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0231922022021915163。
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中国人保财险2025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2%,风险综合评级为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您可登陆人保财险官网(https://property.picc.com/gkxx/ndxx/)公开信息披露专栏查询更多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重要提示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您与保险公司产生保险纠纷,可通过保险公司7*24小时服务热线0755-95518反映诉求。若未能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可向第三方调解机构深圳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申请免费调解,联系电话:0755-83529699,电子邮箱:baoxian@szbcpa.org。

其余须知:

  1. 1. 阅读材料:《投保须知》《免责内容》《数据调用授权书》《健康管理服务协议》
  2. 2. 被保险人年龄:首次投保年龄0周岁-105周岁(含),且符合本产品投保条件的自然人,本保险合同使用《附加超龄人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承保年龄为0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已出生、孕满37周、自然受孕分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3. 3. 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可为投保人本人(须满18周岁) ,或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公婆婆)、配偶、子女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
  4. 4. 年度累计限额:本保险合同使用《附加约定最高给付限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保单年度合计累计给付限额600万元
  5. 5. 既往症免责:
    对于下述情形(即严重既往症)本产品不予赔付,但本产品使用《附加扩展既往症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保险条款责任承担下述情形之外疾病的赔付:
    (1)除高危结节医疗保险金外,其他保险责任不承担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的或经医院诊疗或检查后提示怀疑为以下5类疾病,及因该疾病或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
    A. 肿瘤类:恶性肿瘤*(包括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颅内肿瘤或占位、肿瘤类高危结节*; 
    B. 肝肾疾病类:慢性肾病(CKD4期及以上)、肝硬化、肝衰竭;
    C.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心肌病、房颤/房扑、脑梗死、脑出血、心瓣膜病、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其他特殊类型糖尿病*; 
    D. 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
    E. 其他:帕金森病,阿尔兹海默症,动脉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嗜(噬)血细胞综合征,胰腺炎,骨坏死,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癫痫,瘫痪,自身免疫性疾病*、罕见病*;
    F. 意外: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的意外事故。
    释义:
    (a)恶性肿瘤:包括癌(含原位癌)、肉瘤,含白血病、淋巴瘤。指首次投保前已罹患恶性肿瘤的持续、复发、转移。明确为投保后新发的恶性肿瘤不在此范围内,可正常赔付;
    (b)肿瘤类高危结节:4级及以上结节、大于8mm的肺结节(无论是否需穿刺);但首次投保前手术切除且病理确诊良性(颅内、脊柱内除外)的情况,后续可正常理赔。
    (c)高血压伴并发症:心肌梗死、高血压性心脏病、主动脉夹层、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动脉狭窄或闭塞、高血压性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
    (d)糖尿病伴并发症:心肌梗死、糖尿病性心脏病、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动脉狭窄或闭塞、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高血糖综合征、糖尿病足、糖尿病外周神经病变;其他特殊类型糖尿病:指在不同水平上(从环境因素到遗传因素或两者间的相互作用)病因学相对明确的一类高血糖状态,如青年人中的成年发病型糖尿病等。
    (e)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包括脊髓肿瘤或占位、脱髓鞘病变、渐冻症、强直性脊柱炎、脊柱侧弯、胸廓畸形、椎间盘疾患、椎骨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型颈椎病;
    (f)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眼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重症肌无力。
    (g)罕见病: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86个罕见病病种诊疗指南(2025年版)》和《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中的罕见病病种。
    (2)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如保险条款中涉及的遗传性疾病、艾滋病等疾病不在本保险的保障范围,请仔细阅读本产品保险条款和责任免除。
    (3)本保险《家庭手术住院看护服务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不承担所有既往症、既往症及其并发症为直接原因导致的手术住院看护服务费用。
  6. 6. 就诊医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见保单详情)。
    (2)兹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人扩展承保的医疗机构限二级及以上民营医院(详见扩展民营医院清单)。
    (3)兹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扩展的特定医疗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和扩展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民营医院(详见扩展民营医院清单)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不含高危结节医疗保险金责任)。
    (4)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可开展质子治疗或重离子治疗的医疗机构(限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5)重大疾病康复医疗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康复科或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康复医院普通部。
  7. 7. 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保险责任
    (1)保障责任范围: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
    (2)医疗费用范围: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用、住院前后及住院期间门急诊医疗费用、临终抢救医疗费用、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医疗费用。
    (3)给付标准:
    ①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费用待补偿金额赔付线:可选2万元或3万元;
    ②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费用待补偿金额在2/3万元及以下部分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超过2/3万元以上部分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③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费用待补偿金额在2/3万元及以下部分按36%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费用待补偿金额在2/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
    ④单个保单年度内,投保的被保险人均未发生理赔,次年可降低100%赔付下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费用待补偿金额赔付线1000元(即1.9万/2.9万),累计最多降低5000元。如果一旦发生理赔,次年则恢复至首年投保的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费用待补偿金额赔付线,且不再享受无理赔优惠。
    (4)兹经双方协商一致,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如下:
    ①因良性肿瘤(含子宫肌瘤)、肺结核、息肉、增生、囊肿、结节、结石、痔疮、肛瘘疾病需进行手术治疗的,上述给付标准所有给付比例乘以60%进行给付。
    ②对于肠道菌群移植、粪菌移植、粪菌制备、肠菌制备,调整给付限额为0元。
  8. 8. 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保险责任
    (1)保障责任范围: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
    (2)医疗费用范围: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及住院期间门急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外购药品及外购医疗器械医疗费用。
    (3)给付标准:年免赔额0万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300万元为限。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4)兹经双方协商一致,适用“重大疾病特定医疗机构保险责任”扩展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保险责任”就医机构至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相关就医费用限额约定如下:
    ①床位费每日限额2500元,陪床费每日限额1000元,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②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
  9. 9. 其他保险责任给付标准:
    (1)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年免赔额0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300 万元为限。
    (2)特定药品医疗保险责任:
    ①包含恶性肿瘤——重度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和特定进口药品费用保险责任两项责任;
    ②年免赔额0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6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 200 万元为限。
    ③本保单针对一般既往症的药品使用费用范围、适应症范围及用法用量限2025年12月31日(含)前在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已在中国上市的药品及该药品说明书对应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在保障范围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新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在保障范围内。
    ④具体药品范围详见恶性肿瘤——重度院外药品清单和进口药品及疾病清单,以保险人最新公布信息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将根据医疗水平的发展对药品清单进行更新。
    (3)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保险责任:年免赔额0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2 万元为限。
    (4)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年免赔额0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2000元为限。
    (5)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年免赔额0元,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2 万元为限。被保险人的成年直系亲属范围为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公婆婆)、配偶、子女、祖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孙辈(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6)重大疾病康复医疗保险责任:
    ①年免赔额0万元,按8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0万元为限。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48%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②门诊限额500元/次,住院限额1000元/日。单次门诊指被保险人在1日(就诊当日0时起至24时止)内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就诊的门诊。
    (7)高危结节医疗保险责任:
    ①兹经双方协商一致,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仅调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2026版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项下“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保险责任”和“重大疾病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保险责任”中的住院医疗费用,约定如下:因罹患高危结节及后续进程治疗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免赔额调整为3万,按3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年累计给付以1万元为限。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18%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如本年度保单未发生理赔,投保人办理保单连续重新投保(非首次投保)且保单持续有效,赔付比例可提升至50%,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3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
    ②就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见保单详情)
    ③高危结节释义:

    A. 甲乳结节:4 类(4A、4B、4C)、5 类、6 类结节,或者检查报告或临床诊断提示高危、疑似恶性或建议穿刺活检,类似表述包括“考虑/可能/疑似/倾向恶性”、“恶性?/恶性待排/不排除恶性可能”、“Ca?/癌?”、“高危/极高危”、“建议穿刺活检”等;
    B. 肺结节:4 类(4A、4B、4X)、C 类(活检确诊为癌)结节,或者结节大小大于 8mm,或者检查报告或临床诊断提示高危、疑似恶性或建议穿刺活检,类似表述包括“考虑/可能/疑似/倾向恶性”、“恶性?/恶性待排/不排除恶性可能”、“Ca?/癌?”、“高危/极高危”、“建议穿刺活检”等;
    C. 肝结节/占位:LR-4、LR-5、LR-M、LR-TIV 结节/占位,或者检查报告或临床诊断提示高危、疑似恶性或建议穿刺活检,类似表述包括“考虑/可能/疑似/倾向恶性”、“恶性?/恶性待排/不排除恶性可能”、“Ca?/癌?”、“高危/极高危”、“建议穿刺活检”等;
    D. 其他部位结节、肿物、肿块、占位:分级在 4 级及以上,或者检查报告或临床诊断提示高危、疑似恶性或建议穿刺活检,类似表述包括“考虑/可能/疑似/倾向恶性”、“恶性?/恶性待排/不排除恶性可能”、“Ca?/癌?”、“高危/极高危”、“建议穿刺活检”等。
    注:首次投保前,手术切除且经组织病理学检查已确诊为良性的(且不属于颅内、脊髓部位的),则不在此范围内。
  10. 10. 可选责任:
    (1)手术住院看护服务费用保险责任:
    ①保障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遭受意外伤害,或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医疗机构接受手术并住院治疗的,且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看护服务机构提供保险单载明的住院看护服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住院看护期间中每日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看护服务费用,保险人在本项责任项下进行给付
    ②给付标准:每次事故免赔日数0天,每日看护免赔额0元,给付比例100%,每日看护给付限额400 元,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日数8天,累计最高给付次数3次/年。
    ③本项保险责任仅承保新发疾病,不承担所有既往症、既往症及其并发症为直接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
    (2)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①包括“成人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责任”两项,投保人可以选择一项或两项保险责任投保;
    ②年累计给付以5万元为限;
    ③理赔后次年不可续保。
    (3)一般医疗特定医疗机构保险责任:
    扩展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保险责任”就医机构至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相关就医费用限额约定如下:
    ①与一般医疗及外购药械医疗保险责任共享300万保额;
    ②床位费每日限额2500元,陪床费每日限额1000元,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标准(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豪华房、行政客房);
    ③重建手术费每次手术限额10万,耐用医疗设备费累计限额10万;
    ④高危结节医疗保险责任就医医院不在本保险责任的扩展范围。
  11. 11. 本产品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12. 12. 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13. 13. 特别提示:本产品所有的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住院医疗保险(2026版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251202606255370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6]1512号
家庭手术住院看护服务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251202506192814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5]1037号
附加条款
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192202112203024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1]2855号
附加扩展既往症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2522024032757011/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4]535号
附加超龄人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192202112316585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1]3067号
附加约定最高给付限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023192202202191516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2]3003号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Q这款产品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A本产品投保后最早次日零时生效。
Q这款保险的购买年龄是多少?可以购买多份吗?
A本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0周岁-105周岁(含),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已出生、孕满37周、自然受孕分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本产品同一保障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限购1份,多投保无效。
Q责免既往症包括哪些?
A对于下述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但本产品使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既往症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扩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医疗保险(2026版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承担下述情形之外疾病的赔付:
除高危结节医疗保险金外,其他保险责任不承担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罹患的或经医院诊疗或检查后提示怀疑为以下 5 类疾病,及因该疾病或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
A. 肿瘤类:恶性肿瘤*(包括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颅内肿瘤或占位、肿瘤类高危结节*;
B. 肝肾疾病类:慢性肾病(CKD4期及以上)、肝硬化、肝衰竭;
C. 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类:冠心病、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心肌病、房颤/房扑、脑梗死、脑出血、心瓣膜病、高血压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其他特殊类型糖尿病*;
D. 肺部疾病类:慢性阻塞性肺病、呼吸衰竭、间质性肺病;
E. 其他:帕金森病,阿尔兹海默症,动脉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嗜(噬)血细胞综合征,胰腺炎,骨坏死,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癫痫,瘫痪,自身免疫性疾病*、罕见病*;
F. 意外:初次投保前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已发生的意外事故。
释义:
(a)恶性肿瘤:包括癌(含原位癌)、肉瘤,含白血病、淋巴瘤。指首次投保前已罹患恶性肿瘤的持续、复发、转移。明确为投保后新发的恶性肿瘤不在此范围内,可正常赔付;
(b)肿瘤类高危结节:4级及以上结节、大于8mm的肺结节(无论是否需穿刺);但首次投保前手术切除且病理确诊良性(颅内、脊柱内除外)的情况,后续可正常理赔。
(c)高血压伴并发症:心肌梗死、高血压性心脏病、主动脉夹层、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动脉狭窄或闭塞、高血压性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
(d)糖尿病伴并发症:心肌梗死、糖尿病性心脏病、脑缺血、脑出血、脑梗死、动脉狭窄或闭塞、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高血糖综合征、糖尿病足、糖尿病外周神经病变;其他特殊类型糖尿病:指在不同水平上(从环境因素到遗传因素或两者间的相互作用)病因学相对明确的一类高血糖状态,如青年人中的成年发病型糖尿病等。
(e)脊髓/脊椎/脊柱/胸廓疾病:包括脊髓肿瘤或占位、脱髓鞘病变、渐冻症、强直性脊柱炎、脊柱侧弯、胸廓畸形、椎间盘疾患、椎骨滑脱、椎管狭窄、脊髓型颈椎病;
(f)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眼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重症肌无力。
(g) 罕见病: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86个罕见病病种诊疗指南(2025年版)》和《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中的罕见病病种。
(2)责任免除:条款中责任免除约定的内容。如保险条款中涉及的遗传性疾病、艾滋病等疾病不在本保险的保障范围,请仔细阅读本产品保险条款和责任免除。

Q过去得过甲状腺癌,之后是所有的癌症都不赔付吗?
A不赔甲状腺癌的复发、转移、持续或相关并发症,但是别的不相关的癌症都是可以理赔的。
Q无社保人员是否可以参保?
A支持有、无社保身份投保。
Q有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肺结节,能不能买,之后因相关疾病住院能不能赔?
A可以购买。初次投保前、等待期内或非连续重新投保前,未被怀疑且未被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结节/肿物不在此范围内,可正常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