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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犹豫期 | 15天 |
| 等待期 | 30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
| 等待期 |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产品等待期30天;上一张保单期满后于保险人指定期限内通过指定路径重新投保、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和重大疾病责任(如购买的重大疾病加油包的)无等待期。如承保保单为分期交付保费,若下一年度保单生效时未交清上一年度保单的保险费,则下一年度保单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
| 犹豫期及退保说明 | 本产品生效之日零时起15日(含第15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15日,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保费分期交付方式,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1-(当期实际经过天数/当期实际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解除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书面申请。 |
| 重新投保提示 | 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如对重新投保有疑问,可致电众安客服进行咨询。保险公司审核通过方可为投保人办理重新投保手续。特定疾病住院津贴责任、特定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责任、门急诊医疗责任(门急诊医疗加油包)和互联网药品费用医疗责任(门急诊医疗加油包),需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投保。重大疾病责任(重大疾病加油包)理赔后不得重新投保。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
| 重要阅读文件 | 请您重点并仔细阅读本产品:《责任免除》、《投保须知》、《重要提示》、《特别约定》、《保障利益说明表》、《扩展承保及除外医疗机构清单》、《尊享e生·中高端医疗保险2025版-除外医疗机构-2.0》、《门急诊加油包-指定民营医疗机构清单》、《特定药品范围说明》、《外购药及外购器械清单》、《特定疾病清单》、《疾病清单(仅适用于门急诊加油包中互联网药品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授权委托书及代扣服务协议》。 |
其余须知:
| 主条款 | |
| 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版B款) | C00017932512025082907703/众安发〔2025〕272号 |
|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21】(主) 100号/众安字〔2021〕6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