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偿付能力及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结果,详见链接(点击可查看)。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如您在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户咨询和保单查询电话:95500语音提示或按#号键-3-2-2。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在线客服可关注“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我的客服>根据提示回复。如需申请其他保险服务,可联系您的销售平台,或拨打太平洋保险服务热线95500或至太平洋保险的柜面办理。 |
如实告知 |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保单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为35%。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为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收,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争议处理和司法管辖 |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12022062408591/太保产〔2022〕537号 |
附加条款 | |
附加猝死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22021120910923/(太保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附) 242号 |
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22021122029513/(太保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附) 261号 |
附加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 H00001430922017052422811/(太保财险)(备-责任)[2014](附)20号 |
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22021122030133/太保产〔2021〕1311号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522022111128141/太保产〔2022〕918号 |
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22021122029723/太保产〔2021〕13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