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健康,全家的幸福!4大必保理由:
特色一
保费低廉 按份投保
特色二
保障期长 至25周岁
特色三
性价比高 重疾两全
特色四
创新独特 高额保障
投保说明 | 投保年龄 | 出生满28天-15周岁(含) | |
保险期间 | 至被保险人25周岁 | ||
缴费方式 | 一次性交清 | ||
缴费期间 | 趸交 | ||
等待期 | 180天 | ||
犹豫期 | 10天 | ||
保障内容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满期保险金 | 返还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已交主险与附加险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返还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已交主险与附加险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6倍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返还已交保费 |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已交主险与附加险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
20倍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
特别说明 | 犹豫期 |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保险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保险公司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
备注:本合同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只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