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
¥7.20
¥725.00
¥192.00
¥1320.00
您的健康,全家的幸福!4大必保理由:
特色一
意外疾病 双重保障
特色二
健康等级 差别定价
特色三
保障可选 交费灵活
特色四
足不出户 上门体检
| 投保说明 | 承保年龄 | 18-55周岁(含) | ||
| 缴费类型 | 年缴 | |||
| 缴费年限 | 5年、10年、20年、30年、缴至60周岁、缴至70周岁 | |||
| 保险期限 | 10年、20年、30年、至60周岁、至70周岁 | |||
| 等待期 | 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等待期为180天、定期寿险等待期为90天 | |||
| 犹豫期 | 10天 | |||
| 保障内容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
| 附加险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额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180天后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 |
| 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额*20%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180天后初次罹患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合同不受影响。 | ||
| 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
| 主险 | 身故保险金 | 定期寿险保额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定期寿险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 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退还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 |||
| 全残保险金 | 定期寿险保额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90天后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定期寿险保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
| 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90天内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退还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