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特色 | 保障网店基本家庭财产以及网店库存商品、并附加雇主责任保障。 | ||
| 保险期限 | 1年 | ||
| 免赔责任 | 1、本产品为自主可选网店型保险产品,专为经营网店的店主设计; 2、房屋结构需为钢混结构或砖混结构; 3、基本险以及财产类、责任类附加险免赔额(率)为每次事故免赔10%并不低于100元,投保多份的免赔额(率)按一份计算,本保单已注明的免赔额(率)以本保单为准,未注明的以对应的条款为准; 4、网店库存商品的范围,适用于“网店库存商品特别约定”。 | ||
| 保障内容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 主险(必选) | |||
| 房屋及附属设备 | 100万元 | 房屋主体以及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媒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置的等附属设备因火灾、爆炸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 |
| 室内装修 | 10万元 | 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 |
| 家用电器 | 5万元 | 保险财产中家用电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 |
| 家具、服装及床上用品 | 3万元 | 保险财产中床上用品、服装、家具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 |
| 网店商品 | 10万元 |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对应的《家庭财产基本险》中列明的保险责任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对于发生本约定条款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 |
| 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险(可选) | |||
| 附加盗抢损失险 | 不投保/5万元可选 |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且属于家庭财产基本险范围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持械抢劫,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且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
| 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险 | 不投保/2000元可选 |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现金、金银珠宝,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时,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持械抢劫,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仍未查获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
| 附加水渍损失险 | 不投保/3万元可选 |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家庭财产基本险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基本险保险责任引起的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及暖气管道、水槽、引水道漏水; (二)被保险人室内空调、热水器漏水; (三)被保险人房屋的屋顶或阳台漏雨、漏雪; (四)被保险人室内的下水道堵塞溢水; (五)邻居家漏水。 | |
| 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 | 不投保/1万元可选 | 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 | |
|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 | 不投保/2万元可选 | 供电线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供电部门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 |
| 附加家庭室内第三者责任险 | 不投保/2万元可选 |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阳台上、庭院、私人车库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
| 附加家庭室外第三者责任险 | 不投保/3万元可选 |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地址内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 附加家庭雇主责任险 | 不投保/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其中医疗限额2000元)/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其中医疗限额2000元)可选 |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 |
| 网店店主人身意外伤害(可选) | |||
| 意外身故、残疾 | 不投保/100万元可选 | 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 | |
| 意外医疗 | 不投保/5000元可选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