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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一
保障全面 涵盖15种重疾
特色二
特别给付 白血病双倍赔付
特色三
保费低廉自主选择保额
特色四
满期返还 给付110%保费
| 投保说明 | 投保年龄 | 3天-17周岁(含3、17周岁) | |
| 保险期限 | 20年 | ||
| 交费方式 | 趸交、3年、5年 | ||
| 等待期 | 365天 | ||
| 犹豫期 | 10天 | ||
| 保障内容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条款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少儿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
| 已交保险费 |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退回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
| 白血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在等待期365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条款约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按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特别关爱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
| 已交保险费 |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险公司退回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
| 护理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的110%/已交保险费 | 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180天结束,按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等待期365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护理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中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同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 |
| 健康维护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的110% |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
| 特别说明 | 保险费、现金价值 | 是指《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使之翼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合同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天使之翼少儿护理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之和。 | |
| 等待期 | 1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含白血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 ||
| 基本资料 | 1、理赔申请书、保险单 2、被保险人和父母的关系证明,以及身份证明 3、受益人或监护人(被保险人父母一方)的银行账户信息 |
| 身故保险金 |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如果委托其中一位受益人处理,需受益人委托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重疾保险金 | 1、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病理、CT、MRI等) 2、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白血病保险金 | 1、医院出具的白血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病理、CT、MRI等) 2、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护理保险金 | 1、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