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每日住院津贴保险(2019版)条款
(史带财险)(备-医疗保险)【2020】(附) 069 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见释义1)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2),在扣除保险单上约定的住院免赔日数后,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病房(见释义3)治疗,则在此期间保险人每日以双倍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任何牙科治疗;
(二)视力矫正;
(三)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五)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医生: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拥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2.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24小时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3.重症监护室病房: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及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24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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