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驾乘人员道路救援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众备-意外【2014】附2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经鉴定因机械或电子故障、驾驶员错误而导致享权车辆不能行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由委托的道路救援机构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务:
(一)紧急拖车
保险人协助安排将无法行驶的车辆拖至最近的符合资质的维修商处进行修理;被保险人无需支付未超出单程50公里的拖车费用;拖车路程超过50公里部分由被保险人根据市场价格直接支付给拖车公司;救援过程中免费拖车距离内产生的路桥费由被保险人支付。
(二)路边快修
保险人协助安排汽车维修技师至被保险人现场。路边维修服务包括换胎、充电、送油、加水和其他小于30分钟的机械修理(全国范围现场路边维修)。紧急送油服务每次限3升,被保险人需自行支付油费,且该服务需遵从当地的相关规定;同时所有第三方费用由被保险人支付。
(三)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津贴
如果保险人需要将因机械或电子故障而抛锚不能行驶的享权车辆拖至资质修理厂处维修,而车辆当天也不能成功修复,且坏车地点和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保险人将提供住宿,方便被保险人等候车辆维修完毕(服务覆盖人数上限为车辆合法限座人数)。保险人将支付酒店房费,税费和早餐(如果其包含在房费中);电话费,房间服务等。额外费用将由被保险人承担并必须在结账离开前支付。酒店住宿期限最多为3天且住宿酒店最高为4星级标准。
(四)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津贴
如果保险人需要将因机械或电子故障而抛锚不能行驶的享权车辆拖至资质修理厂处维修,而车辆当天也不能成功修复,且坏车地点和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保险人将提供相应交通工具,方便被保险人回家或继续旅行(距离不超过从故障地点返回居住地且服务覆盖人数上限为车辆合法限座人数)。继续旅行距离小于1000公里,提供单程头等厢火车票;继续旅行距离大于1000公里,提供单程经济舱机票。如被保险人是从目的地返回出发地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同样提供相应的继续旅行服务。
(五)取车
如修理厂已将享权车辆修理完毕、且继续旅行津贴服务已提供,我们将负责安排一位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前往取回车辆,我们将提供如上述“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津贴”相同的服务,提供相同的交通工具票据(单程火车票或机票)。
上述道路救援服务(三)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津贴和(四)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津贴,被保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道路救援服务。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自驾车不能行驶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车辆参与赛车﹑拉力赛﹑速度或耐久性测试﹑试驾以及在非道路上驾驶;
(二)由于战争﹑暴乱﹑叛乱﹑政治示威﹑抢劫﹑罢工﹑军事或反恐行动﹑地震﹑气候反常和大气现象造成的灾害,核裂变现象以及人工操作原子粒子加速引起的辐射;
(三)因故意损坏,破坏或者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故障;
(四)车辆的抛锚是直接或间接的因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介入引起的;
(五)车辆的操作违反该车使用说明而引起的损坏;
(六)车辆故障后引发任何相关费用或财产损失;
(七)车辆未保持在适合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况或者未根据车辆制造商的建议保养车辆;
(八)车辆用于出租车或租赁用途;
(九)任何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问题。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道路救援服务时,应立即拨打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电话与道路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道路救援机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保险人指定的道路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九条 释义
1.享权车辆:指投保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带财险”)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车辆,被保险人在道路救援服务生效期间仅能指定一辆车辆作为享权车辆,救援服务生效期间应与其保险生效期间一致。享权车辆仅指重量不超过3500千克,长度不超过6米,车龄8年以下的乘用车。以营利为运营目的的商业用途车辆除外,包括但不仅限于出租车、卡车以及公共交通车辆等。
2.车辆不能行驶:车辆不能正常操作或不能安全驾驶至最近的资质修理厂处的情况。由于仪表盘亮警告黄灯或车窗不能关闭等并非不能够行驶的故障,将不提供救援服务。对于此类情况,乙方将会灵活处理;对必须开往最近资质修理厂的车辆还会将距离因素考虑在内。
3.机械或电子故障:车辆由于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技术故障而无法行驶,不包含因司机错误,交通事故或自然天气情况等引起的故障。
4.驾驶员错误:
(1)电池问题:电池没电;
(2)燃油问题:燃油用尽;
(3)钥匙问题:钥匙被锁;
(4)轮胎问题:刺孔,螺栓或者阀门相关问题。
(本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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