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安全驾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大众备-意外【2014】附1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四轮机动车且系好安全带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本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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