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TAIPING LIFE INSURANCE CO.,LTD.
太平无忧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报备文件编号:太平寿[2009]164号-77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n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n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八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目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4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4
第八条         续保... 5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5
第九条         受益人... 5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6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6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6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6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6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6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7
第十七条  犹豫期... 7
第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7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第二十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
第二十二条年龄错误... 8
第二十三条  未还款项... 8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8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8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8
附表一:现金价值表... 9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3]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二、法定节假日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5]内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法定节假日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现金价值[6](详见附表一:《现金价值表》,以下简称“附表一”),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7]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9]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13]、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七、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14]、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15]、探险活动[16]、武术比赛[17]、摔跤比赛、特技表演[18]、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9]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天、1个月、3个月、6个月或1年。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约定的保险期间而确定。续保时按约定的保险期间重新核算保险费。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20]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    续保
一、保险期间为 1 年的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为 1 年的,在本合同期满日[21],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我们规定的续保条件,我们将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除非您已申请终止本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应超过 64 周岁。
    如果我们接受续保,自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 60 天为交费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22],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自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保险期间为 10 天、1 个月、3 个月、6 个月的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为 10 天、1 个月、3 个月、6 个月的,在本合同期满日,本合同的效力自动终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3]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4]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法定节假日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5]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而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本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犹豫期
    对于保险期间为 1 年的保险合同,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为 10 天、1 个月、3 个月、6 个月的保险合同没有犹豫期。
第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保险期间为 1 年的保险合同,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保险期间为 10 天、1 个月、3 个月、6个月的保险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之前,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二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26]后给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7]当天零时;
二、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且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附表一:现金价值表
本合同最后一期 已交保险费未到期的 月数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现金价值 占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
满10个月4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30%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2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15%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10%
满5个月但不满6个月30%0
满4个月但不满5个月20%0
满3个月但不满4个月10%0
满2个月但不满3个月20%00
不满2个月000
<本页内容结束>


[1] 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私家车: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法定节假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节日以及连同节日的调休日,具体日期以当地人民政府正式公 布的文件为准。
[6]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 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 处方药物: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2]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
[13] 猝死:指 6 小时内非外因意外、突然发生的死亡。
[14]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5]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16]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 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7]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 抗性比赛。
[18]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0] 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21] 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2]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2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25] 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26] 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 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27]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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