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补偿保险
-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家财)[2010](附)1830号

(2010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补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TravelAccompanyingMinorRepatriation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导致与该被保险人同行的且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单程机票的票款: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
但是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则本公司将(1)仅补偿改签机票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或者(2)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的费用,但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可以退票,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本公司不承担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4)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5)脊椎病。
(6)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7)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8)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10)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2)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第五条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该未成年人返程抵达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后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须提供: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4)该名未成年人的返程机票;
(5)签转或退还已购买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的费用凭证(如适用);
(6)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须住院治疗,则须提供:
(1)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2)该名未成年人的返程机票;
(3)签转或退还已购买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的费用凭证(如适用);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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